中華石化網訊 12月3日,國家安監總局發出《關于征求〈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函》。
據國家安監總局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該《管理辦法》的制定旨在規范化學品物理危險性的鑒定與分類工作,保證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結論的真實性、可靠性,督促企業將化學品危險性公開,減少和杜絕事故隱患,促進我國化學品管理逐漸與國際接軌。
據了解,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是指依據有關鑒定標準進行測試,確定化學品的燃燒、爆炸、腐蝕、助燃、自反應和遇水反應等危險特性。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是指依據有關分類標準,對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結果及相關數據資料進行綜合性評估,確定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類別。
《管理辦法》共6章38條,規定了化學品生產、進口單位對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的監督管理,對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機構的資質管理等。
《管理辦法》規定,化學品單位應對本單位生產或進口的化學品進行普查和危險辨識,根據鑒定結果或者有關數據資料進行化學品物理危險性分類,并向登記中心提交物理危險性分類報告。對經分類確定為危險化學品的,應當編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根據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規定在6個月內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并加強安全管理。
《管理辦法》還分別就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機構應具備的條件和資質管理等予以了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