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成品油(燃料油)進口管理
成品油(燃料油)(以下簡稱燃料油)進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同時允許符合申領條件的非國營貿易企業在年度進口允許量內進口一定數量的燃料油。
第二條 燃料油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允許總量
2012年燃料油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允許總量(以下簡稱燃料油進口允許量)為1620萬噸。
第三條 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企業申報程序
根據商務部《2011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國營貿易企業進口允許量申領條件、分配依據和申請程序》(以下簡稱商務部2010年第57號《公告》),符合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企業申領條件并獲得2011年燃料油進口允許量的企業,可繼續按本《公告》規定申領2012年燃料油進口允許量。
其他企業可根據商務部2010年第57號《公告》第一條、第四條中關于申領條件和報送材料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提交2012年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企業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于2011年10月30日前將初審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及有關材料報商務部(外貿司),同時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五礦商會)。中央管理企業直接將申請及有關材料于2011年10月30日前報商務部(外貿司),同時抄送五礦商會。五礦商會對申報材料審核后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報商務部(外貿司)。商務部和五礦商會網站于11月15日起公示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公示期7天。公示期間,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可向商務部(外貿司)提出公示異議申請。商務部(外貿司)接到申請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提出異議者書面答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五礦商會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將復核意見、合格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報商務部(外貿司)。商務部(外貿司)審定商會意見和公示結果,對合格企業進行備案,符合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企業條件的企業可按本《公告》規定申領2012年燃料油進口允許量。
第四條 先來先領
2012年燃料油進口允許量實行先來先領的分配方式。符合非國營貿易進口企業條件的企業根據實際進口需求申領燃料油進口允許量,其可申領的起始數量根據以往實際獲得的燃料油進口允許量設定。在起始申領數量內企業可分次申領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企業報關進口或將未使用完畢的自動進口許可證退回后,可在不超過起始進口允許量的范圍內再次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直至燃料油進口允許量總量申領完畢。
第五條 起始進口允許量
(一)2011年已獲燃料油進口允許量40萬噸(含40萬噸)以上的企業,2012年起始進口允許量為20萬噸;
(二)2011年已獲燃料油進口允許量在16-39萬噸(含16和39萬噸)的企業,2012年起始進口允許量為15萬噸;
(三)2011年已獲燃料油進口允許量在6-15萬噸(含6萬噸和15萬噸)的企業,2012年起始進口允許量為10萬噸;
(四)2011年已獲燃料油進口允許量5萬噸(含5萬噸)以下以及2012年符合非國營貿易進口企業條件的新企業,2012年起始進口允許量為5萬噸。
第六條 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申領材料
企業向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以下簡稱許可證局)和相關省級發證機構申領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時須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及原件或副本的復印件:
(一)《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表》;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進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進口合同;
(三)銀行信用證或其他付匯憑證;
(四)提單或其他能證明貨物所有權的有效憑證;
(五)相關發證機構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及發放
許可證局和各地省級發證機構負責受理企業申領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在申請材料齊全后5個工作日內為符合條件的企業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同時留存企業申請材料的復印件。
第八條 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有效期、更改和遺失
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自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最遲不得超過2012年12月31日。需要延期或者變更的,須重新辦理,舊證撤銷后換發新證須在備注欄中注明原證號。自動進口許可證遺失,企業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構和原證所列報關口岸辦理掛失手續。核實無誤后,原發證機構簽發新證并在備注欄中注明原證號。
第九條 已使用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的核銷
企業在報關進口后10個工作日內,憑加蓋企業公章的書面核銷函到原發證機構預核銷已使用自動進口許可證,核銷函須列明自動進口許可證證號、報關單號、報關數量、報關日期、報關口岸等。預核銷的已使用燃料油進口允許量不計入企業可申領的起始允許量,企業可就預核銷數量再次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企業辦理全部付匯、清關手續后,須憑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報關單原件到原發證機構正式核銷已使用燃料油進口允許量。正式核銷手續應在清關后3個月內完成。
第十條 未使用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的退還
企業須將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畢的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在有效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退還原發證機構。企業退回的未使用允許量歸入全國未使用燃料油允許量,供企業先來先領。
第十一條 自動進口許可證核銷的監督管理
許可證局負責全國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核銷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并將分季度監測、公布企業自動進口許可證的核銷率,即企業已核銷數量(含預核銷數量)/企業已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總量。
許可證局督促各發證機構提醒首季度核銷率低于25%的企業及時交回未使用允許量,對次季度核銷率低于25%的企業予以警示和警告,對第三季度核銷率低于25%的企業,采取扣減50%起始允許量、暫停發放新的自動進口許可證等措施。
企業全年核銷率將作為該企業2013年起始進口允許量的設定依據。
第十二條 未使用燃料油進口允許量的公布
在未使用燃料油進口允許量不足年度允許量10%的情況下,許可證局每15天公布燃料油允許量使用率和剩余數量,方便企業做好進口業務安排。
第十三條 企業的相關責任
企業須對所報送燃料油非國營貿易進口企業和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并出具加蓋企業公章的承諾函。企業如有偽造、變造報送和申領材料的行為,經查屬實,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自動進口許可證的,將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有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經查屬實的,各級商務主管部門2年內不得受理其燃料油進口業務申請。
第十四條 其他
自2011年12月25日起,各發證機構受理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并發放2012年燃料油自動進口許可證。
第十五條 本公告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網站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圖片來源于合作媒體和其他網站,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的目的在于發揚石化精神,秉持合作共贏理念,傳遞更多石油化工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有版權問題,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盡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