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受國務院委托,27日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作關于提請審議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的說明。他表示,為了更加有效地保護管道及其運行安全,草案規定了以下四類保護措施。
——為了保障管道建成后的安全運行,及時、有效地防范和處理管道事故,草案規定:管道投入運行后,管道企業發現管道存在外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排除;管道企業對運行的管道進行巡護、維修、檢測,有關單位、個人應當給予必要的便利;發生管道事故,管道企業
應當立即啟動本企業管道事故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事故危害,并依法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搶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業回收、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盜竊、哄搶。
——規定禁止各類直接危害管道的行為。草案規定:禁止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破壞管道,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在上方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或者在儲氣庫構造區域范圍內進行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的行為。
——根據各類行為對管道的危害程度,以及發生管道事故可能對沿線地區公共安全造成的影響,草案分別規定了管道中心線兩側不同地域范圍內,禁止從事的危害管道的行為。根據管道安全保護的技術要求,分別規定了不同的保護距離。
——為了在保護管道的同時,盡可能減少對沿線地區正常經濟社會活動的影響。草案對保護距離內可能危害管道的行為沒有完全禁止,而是規定:涉及管道專用隧道的施工作業,經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批準方可實施;涉及管道的其他施工作業,由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施工單位與管道企業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安全評審,并作出是否批準作業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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