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農藥生產和使用大國,每年所需的農藥包裝物高達100億個(件),其中,被農民隨意丟棄的農藥包裝廢棄物超過30億個(件),成為農村固廢污染的重要來源。嚴重威脅農村環境安全、水體生態安全和農民健康。環保部起草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應運而生,旨在明確相關責任主體,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體系。
原則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堅持誰生產誰負責、誰銷售誰回收、誰使用誰交回的原則。
責任
農藥生產企業(含農藥進口企業)負責其農藥產品的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理。回收的農藥包裝廢棄物貯存時間最長時間不超過1年。
農藥經銷者負責所銷售農藥的包裝廢棄物的收集與暫存,應設立回收臺帳,記錄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的日期、數量、類型等信息。
農藥使用者應當及時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回經銷者,經銷者可受予其適當的實物或者現金獎勵。
此外,農藥生產企業還應當在以下三方面做足功夫:
1)包裝材料
應逐步淘汰鋁箔包裝,鼓勵使用水溶性包裝和大容量包裝。
2)編碼標識
建立產品編碼標識,標識應當包含生產企業、農藥產品、包裝材料等可以追溯的相關信息。
3)回收協議
與經銷者簽訂回收協議的,由農藥經銷者報當地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備案;自行回收的,應當建立回收體系、制定回收方案,并報農藥銷售地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懲處
不規范包裝的,農藥工業主管部門不予發放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準證。
不回收的,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在農藥產品續展登記時,取消其農藥登記證。
未報備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協議和未建立回收臺帳、未及時處理處置農藥包裝的,農業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農藥經營許可或者向當地工商等部門建議取消其經營資質。
造成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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