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華興外商投資企業于1989年1月成立,按照合同約定2004年1月30日終止經營。2004年2月份華興外商投資企業委托今明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實施清算審計,雙方簽訂了清算審計的業務約定書。
注冊會計師李浩及其助理人員到華興公司審計現場執業時,了解到外商投資
企業的基本情況及其委托的真正需要,發現外商投資企業委托的目的是多重的:首先,他們希望注冊會計師對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的會計報表實施審計,以便決定企業終止之前的賬面情況;其次,華興公司于2004年2月13日成立的清算組,擬對其資產、負債等全面清查,在此基礎上實施清算,確認清算資產和負債,不僅需要定期給清算組提供報告,而且要編制清算會計報表;第三,希望委托注冊會計師對清算會計報表實施審計,以便終結企業。
于是,注冊會計師李浩認為此業務不能簡單簽訂清算審計業務約定書,建議會計師事務所與華興公司修改業務約定書,應分別根據華興公司不同的真正需要,在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經營終止日報表專項審計業務、代編清算報表咨詢服務業務、對特殊清算事項進行專項鑒證業務和清算報表審計業務時,明確注冊會計師和華興公司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討論與分析]
1.針對委托方多重的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如何處理?
在實務中,注冊會計師實際執業時發現,委托方的要求并不是業務委托書中明確的一項業務,而是要求注冊會計師提供多方面服務。這時,一些注冊會計師怕失去客戶,就默默地超出業務約定的范圍和義務為客戶提供服務。其結果往往是付出了很多的精力和時間,不僅沒有得到應有的回報,而且客戶認為注冊會計師所作的均為應當做的,反而會更加苛刻地要求注冊會計師超出自己職責范圍承擔責任和風險,使得注冊會計師執業風險增大。
因此,對于委托方的多重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利用自己的專業優勢,客觀分析哪些是客戶的責任,哪些是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注冊會計師能夠給客戶提供的服務分別是什么?并在此基礎上通過與客戶有效溝通,針對不同的業務委托,最好是分別簽約單獨收費,如果做不到,也必須在一份業務約定書中分別明確各種不同業務的責任和義務,并明確告知客戶規范的做法。
2.注冊會計師對于一攬子委托的清算相關業務應當如何處理?
從狹義上講,清算審計僅僅指注冊會計師對清算會計報表實施的審計,但廣義上講,清算審計泛指注冊會計師參與企業清算相關業務。在實務中,委托方委托注冊會計師辦理清算審計業務時,往往不是已經編制好清算會計報表后委托,而是在清算委員會沒有成立或成立后還沒有確認清算財產和清算債權前委托,這實質上是委托注冊會計師協助辦理與清算相關的一些事務。這時,如果注冊會計師不加分辨,盲目與委托方簽訂清算審計業務約定書,不僅會混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也混淆了注冊會計師的鑒證業務和咨詢服務業務。
因此,會計師事務所在承接業務委托時,一定要委派具有綜合業務素質和技能的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或委托方協商,并及時根據被審計單位或委托方的真正需求,明確告訴注冊會計師在承辦相關業務時,應當獲取什么樣的資料與合作,能夠承擔什么樣的責任,能夠提供什么樣的服務等。
3.一般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在一攬子委托的清算相關業務中可以提供的服務有:
(1)企業經營終止日會計報表的專項審計業務(即清算前審計業務),可以按照企業原來執行的會計政策客觀指出企業經營終止日的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一般出具長式(詳式)審計報告。
?。?)清算中對與某一方面的清算信息提供專項鑒證(即清算中審計業務),如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對債權人追訴債權相關情況的鑒證、對清算費用進行專項鑒證等。根據委托人的要求可以出具長式(詳式)或簡式審計報告。
?。?)清算中協助清算組進行資產清查、債務追討等會計咨詢服務業務。
(4)幫助清算組建立清算會計賬及其代編清算會計報表等會計服務業務。
?。?)對清算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即清算后審計),屬于特殊目的審計業務,對清算組按清算基礎提供的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