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球地下經濟規模高達1.5萬億美元。隨著市場經濟發展,我國也出現了地下經濟,個別地區還很嚴重。為此,李連仲、劉新民經過深入調查研究提出——
嚴重危害
地下經濟嚴重干擾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破壞資源的合理配置,擾亂收入分配秩序,削弱了宏觀調控效果,加強了資金外流,而且還影響社會穩定,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
第一,破壞資源的合理配置。一是弱化市場配置資源功能。地下經濟通過強制買賣、收取保護費、秘密交易、尋租、詐騙等各種不正當手段獲得壟斷利潤和資源,使市場難以發揮合理配置資源的功能。目前出現的街霸、市霸、行霸等惡勢力通過暴力手段占有大量的社會資源。二是降低了社會的有效供給。地下經濟把寶貴的社會資源用來從事制造假冒偽劣商品,生產、販賣毒品等,造成了社會資源的嚴重浪費,從而降低了社會的有效供給。三是破壞了公平的市場競爭。地下經濟由于不繳納任何稅費,生產成本低,使得合法經濟在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
第二,擾亂收入分配秩序。一是加劇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地下經濟通過偷稅、倒買倒賣、貪污受賄、走私販毒、制假售假、洗黑錢等不正當手段牟利,使大量社會財富流入不法分子個人腰包。二是弱化國家再分配功能。1996年至1999年上半年,廈門賴昌星走私集團走私高達530億元人民幣,偷逃稅款300億元人民幣。稅收大量流失削弱了國家財力和政府再分配功能。
第三,削弱宏觀調控效果。一是造成了經濟信息失真。由于在國民經濟統計中地下經濟未能得到反映,從而使GDP、失業率、貨幣流通量、居民收入水平、進出口水平等各種經濟信息出現失真。如福建長樂市僅2000年就查處5宗非法吸儲人民幣數千萬元的地下錢莊案,嚴重干擾了金融秩序。二是影響了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一旦宏觀調控出臺措施對地下經濟不利時,它們就會通過行賄等手段,干擾宏觀調控措施的實施,增加了宏觀調控的成本和難度。
第四,加劇了資金外流。地下經濟通過多種途徑轉移非法收入。特別是通過地下錢莊等境內外串通交割方式轉移資金。有些企業,特別是三資企業為套取匯差,主動將大量外匯送到錢莊,為其提供外匯資源。一些境外保險機構未經批準,進入福建沿海多個城市非法拉保,以高額回報、人民幣繳款美元理賠等許諾吸引客戶,導致資金外流,降低了國內投資、消費水平,減少了就業崗位,影響了國家金融安全和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
第五,影響社會穩定。一是嚴重危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地下經濟采用欺騙手段推銷偽劣商品,坑害消費者;一些地下金融組織非法集資、詐騙,使受害者血本無歸。二是蓄意制造事端。地下經濟還和社會上的犯罪團伙、黑社會組織及敵對勢力保持密切的聯系,為其提供資金和人力資源。一旦時機成熟,就蓄意制造事端,引發政局不穩和社會動蕩。
第六,損害黨和政府形象。地下經濟采用送錢、送物、送美色等手段拉攏、腐蝕政府官員,使一些官員成為地下經濟的保護者和參與者,嚴重毒化了社會風氣。此外,一些黑社會組織利用地下經濟向權力階層滲透,從當地政府中尋找代言人,彼此相互勾結,互相利用,沆瀣一氣,公開對抗國家法律,形成了政不通、令不行、禁不止的局面。
治理措施
治理地下經濟要對癥下藥,標本兼治。為此,要采取綜合性措施,遏制地下經濟的發展,把其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第一,加快體制改革步伐。一是健全各類市場體系。盡快建立健全各類商品、要素市場,及時監測各種商品、生產要素的流向,特別是要密切跟蹤流通領域的實物平衡和價值平衡情況,切斷地下經濟獲取資源的渠道。二是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快審批制度改革,簡化審批手續,減少不合理稅費,降低企業注冊、生產、經營成本,提供平等的融資機會,促進更多的地下經濟轉為地上經濟;嚴格規范和執行各種規章制度,注意各項經濟政策的配合協調,減少制度漏洞,限制地下經濟發展。三是建立權力制衡機制。建立官商分離制度,做官不為商,為商不參政。建立領導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主要親屬的工作情況及收入來源的申報制度。建立健全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加強法律和輿論監督。
第二,大力發展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經營靈活多樣,能夠吸納更多的人員就業。這些合法經濟快速發展,就能夠使地下經濟減少。為此,要消除各種政策歧視,在信貸、稅收、用地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積極扶持和推動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第三,加強法制建設。一是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健全《反不正當競爭法》、《反洗錢法》,加快《商事登記條例》、《禁止傳銷條例》、《市場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起草,使打擊地下經濟有法可依。二是嚴格執法。對地下經濟切實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處,有處必果,堅決糾正以罰代刑、知法犯法行為。三是加強國際合作。在跨國販毒、洗錢、走私等方面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凍結地下經濟的國外賬戶,端掉其國外生產窩點,堅決嚴厲打擊國內外一體化的地下經濟活動。
第四,建立社會聯防機制。一是加強信用制度建設。盡快建立完善全國統一的個人、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包括收入或盈利情況、納稅情況、獎勵和違紀違法等情況),實施個人、企業信用警示、公示制度,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罰的社會氛圍;二是建立舉報獎勵機制。由于地下經濟形式多樣、活動隱蔽,僅靠政府整治是不夠的,必須調動全社會的力量,群防群治,對于能夠提供重要線索并屬實的舉報人,要給予相應的物質和精神獎勵。
相關鏈接
地下經濟被國際社會公認為是“經濟黑洞”,它主要由三部分組成:
非法經濟———如走私、販毒、賣淫、拐賣人口、開辦地下工廠、制假販假、貪污賄賂、洗錢、賭博等;
未申報經濟———主要表現為經濟主體沒有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無照經營、不繳納稅款和管理費用、不遵守有關規定等經濟活動;
未統計經濟———它是指政府沒有進行統計或遺漏統計的一些經濟活動。
據《經濟日報》
嚴重危害
地下經濟嚴重干擾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破壞資源的合理配置,擾亂收入分配秩序,削弱了宏觀調控效果,加強了資金外流,而且還影響社會穩定,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
第一,破壞資源的合理配置。一是弱化市場配置資源功能。地下經濟通過強制買賣、收取保護費、秘密交易、尋租、詐騙等各種不正當手段獲得壟斷利潤和資源,使市場難以發揮合理配置資源的功能。目前出現的街霸、市霸、行霸等惡勢力通過暴力手段占有大量的社會資源。二是降低了社會的有效供給。地下經濟把寶貴的社會資源用來從事制造假冒偽劣商品,生產、販賣毒品等,造成了社會資源的嚴重浪費,從而降低了社會的有效供給。三是破壞了公平的市場競爭。地下經濟由于不繳納任何稅費,生產成本低,使得合法經濟在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
第二,擾亂收入分配秩序。一是加劇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地下經濟通過偷稅、倒買倒賣、貪污受賄、走私販毒、制假售假、洗黑錢等不正當手段牟利,使大量社會財富流入不法分子個人腰包。二是弱化國家再分配功能。1996年至1999年上半年,廈門賴昌星走私集團走私高達530億元人民幣,偷逃稅款300億元人民幣。稅收大量流失削弱了國家財力和政府再分配功能。
第三,削弱宏觀調控效果。一是造成了經濟信息失真。由于在國民經濟統計中地下經濟未能得到反映,從而使GDP、失業率、貨幣流通量、居民收入水平、進出口水平等各種經濟信息出現失真。如福建長樂市僅2000年就查處5宗非法吸儲人民幣數千萬元的地下錢莊案,嚴重干擾了金融秩序。二是影響了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一旦宏觀調控出臺措施對地下經濟不利時,它們就會通過行賄等手段,干擾宏觀調控措施的實施,增加了宏觀調控的成本和難度。
第四,加劇了資金外流。地下經濟通過多種途徑轉移非法收入。特別是通過地下錢莊等境內外串通交割方式轉移資金。有些企業,特別是三資企業為套取匯差,主動將大量外匯送到錢莊,為其提供外匯資源。一些境外保險機構未經批準,進入福建沿海多個城市非法拉保,以高額回報、人民幣繳款美元理賠等許諾吸引客戶,導致資金外流,降低了國內投資、消費水平,減少了就業崗位,影響了國家金融安全和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
第五,影響社會穩定。一是嚴重危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地下經濟采用欺騙手段推銷偽劣商品,坑害消費者;一些地下金融組織非法集資、詐騙,使受害者血本無歸。二是蓄意制造事端。地下經濟還和社會上的犯罪團伙、黑社會組織及敵對勢力保持密切的聯系,為其提供資金和人力資源。一旦時機成熟,就蓄意制造事端,引發政局不穩和社會動蕩。
第六,損害黨和政府形象。地下經濟采用送錢、送物、送美色等手段拉攏、腐蝕政府官員,使一些官員成為地下經濟的保護者和參與者,嚴重毒化了社會風氣。此外,一些黑社會組織利用地下經濟向權力階層滲透,從當地政府中尋找代言人,彼此相互勾結,互相利用,沆瀣一氣,公開對抗國家法律,形成了政不通、令不行、禁不止的局面。
治理措施
治理地下經濟要對癥下藥,標本兼治。為此,要采取綜合性措施,遏制地下經濟的發展,把其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第一,加快體制改革步伐。一是健全各類市場體系。盡快建立健全各類商品、要素市場,及時監測各種商品、生產要素的流向,特別是要密切跟蹤流通領域的實物平衡和價值平衡情況,切斷地下經濟獲取資源的渠道。二是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快審批制度改革,簡化審批手續,減少不合理稅費,降低企業注冊、生產、經營成本,提供平等的融資機會,促進更多的地下經濟轉為地上經濟;嚴格規范和執行各種規章制度,注意各項經濟政策的配合協調,減少制度漏洞,限制地下經濟發展。三是建立權力制衡機制。建立官商分離制度,做官不為商,為商不參政。建立領導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主要親屬的工作情況及收入來源的申報制度。建立健全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加強法律和輿論監督。
第二,大力發展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經營靈活多樣,能夠吸納更多的人員就業。這些合法經濟快速發展,就能夠使地下經濟減少。為此,要消除各種政策歧視,在信貸、稅收、用地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積極扶持和推動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第三,加強法制建設。一是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健全《反不正當競爭法》、《反洗錢法》,加快《商事登記條例》、《禁止傳銷條例》、《市場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起草,使打擊地下經濟有法可依。二是嚴格執法。對地下經濟切實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處,有處必果,堅決糾正以罰代刑、知法犯法行為。三是加強國際合作。在跨國販毒、洗錢、走私等方面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凍結地下經濟的國外賬戶,端掉其國外生產窩點,堅決嚴厲打擊國內外一體化的地下經濟活動。
第四,建立社會聯防機制。一是加強信用制度建設。盡快建立完善全國統一的個人、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包括收入或盈利情況、納稅情況、獎勵和違紀違法等情況),實施個人、企業信用警示、公示制度,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罰的社會氛圍;二是建立舉報獎勵機制。由于地下經濟形式多樣、活動隱蔽,僅靠政府整治是不夠的,必須調動全社會的力量,群防群治,對于能夠提供重要線索并屬實的舉報人,要給予相應的物質和精神獎勵。
相關鏈接
地下經濟被國際社會公認為是“經濟黑洞”,它主要由三部分組成:
非法經濟———如走私、販毒、賣淫、拐賣人口、開辦地下工廠、制假販假、貪污賄賂、洗錢、賭博等;
未申報經濟———主要表現為經濟主體沒有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無照經營、不繳納稅款和管理費用、不遵守有關規定等經濟活動;
未統計經濟———它是指政府沒有進行統計或遺漏統計的一些經濟活動。
據《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