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日前審議了《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規定,非法違法煤礦的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以20萬元罰款。非法違法煤礦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除按照有關規定對死亡職工給予不低于每人20萬元的賠償外,每死亡一人處以100萬元罰款。年生產能力30萬噸以下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相關證照,并由縣級人民政府實施關閉。
不過,在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中,省人大財經委提出,省人大授權省政府制定非法礦山企業處罰規定,非法違法煤礦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合法性,應當堅決打擊取締,建議修改或刪去上述條款。
--來源:新發晚報
《條例(草案)》規定,非法違法煤礦的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以20萬元罰款。非法違法煤礦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除按照有關規定對死亡職工給予不低于每人20萬元的賠償外,每死亡一人處以100萬元罰款。年生產能力30萬噸以下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其相關證照,并由縣級人民政府實施關閉。
不過,在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中,省人大財經委提出,省人大授權省政府制定非法礦山企業處罰規定,非法違法煤礦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合法性,應當堅決打擊取締,建議修改或刪去上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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