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科技管理部總經理兼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科技管理部總經理方朝亮,在7年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石油和天然氣企業,以及科研人員給予的各項賄賂共計540余萬元。記者7月26日獲悉,其因受賄罪被北京市高院二審裁定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其妻子魏某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現年54歲的方朝亮是山東夏津人,研究生文化,案發前是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科技管理部總經理兼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科技管理部總經理,其妻子魏某案發前在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擔任辦公室秘書。
判決書顯示,2009年至2016年間,方朝亮利用擔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科技管理部副主任、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科技管理部副總經理,負責該公司勘探、開發及天然氣管道等上游業務的科技管理工作的職務便利,在業務活動中為他人謀取競爭優勢并提供便利,或授意他人承擔該公司課題項目并謀取經濟利益且在項目審批等方面提供便利,或為他人承攬該公司科研項目提供幫助。
根據案卷材料,法院認定方朝亮的具體受賄事實共計5項,數目最高的一筆發生在2010年至2013年間。先后三次收受同學倪某給予的現金共計245萬元,為北京捷馬地標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水平井地質導向軟件開發上開綠燈,并使倪某通過中石油國際合作項目的形式與長城鉆探、西部鉆探等公司都開展了實質性合作。
2009年至2016年間,魏某明知其丈夫方朝亮收受多人賄賂,仍將上述賄款中的416萬元人民幣和11.4萬美元,通過直接、分散或與其他錢款存入其外資銀行賬戶,后轉存至其控制的以他人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等方式,予以掩飾、隱瞞。2016年間,魏某在得知行賄人王某等人案發后,與倪某訂立內容虛假的借條,編造并不存在的借貸關系,對丈夫收受倪某給予的賄款再次予以掩飾、隱瞞,意圖使方朝亮及其本人逃避司法追究。
2017年12月,二中院以受賄罪判處方朝亮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魏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30萬元。
一審宣判后,方朝亮上訴,其妻魏某沒有上訴。
市高院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根據方朝亮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其所作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方朝亮受賄方式
受賄
利用公司勘探、開發及天然氣管道等上游業務的科技管理便利
為丈夫掩飾、隱瞞受賄事實
(方朝亮妻子)
行賄人
授意他人承擔該公司課題并在審批時提供便利
為他人謀取競爭優勢并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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