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1月6日消息,為支持我國陸上特定地區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將“十三五”期間在我國陸上特定地區開采石油(天然氣)進口物資稅收政策進行通知。
通知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國領土內的沙漠、戈壁荒漠(詳見附件1)進行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的自營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并直接用于開采作業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詳見附件2管理規定的附1《開采陸上特定地區石油(天然氣)免稅進口物資清單》,以下簡稱《免稅物資清單》),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免征進口關稅;在經國家批準的陸上石油(天然氣)中標區塊內進行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的中外合作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并直接用于開采作業的《免稅物資清單》所列范圍內的物資,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通知提出,符合規定的開采項目項下暫時進口《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物資,準予免稅。進口時海關按暫時進口貨物辦理手續。超出海關規定的暫時進口時限仍需繼續使用的,經海關審核確認可予延期。在暫時進口(包括延期)期限內準予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免稅。暫時進口物資不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管理。
通知提到,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沙漠、戈壁荒漠自營項目項下租賃進口《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物資準予免征進口關稅,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中外合作項目項下租賃進口《免稅物資清單》所列的物資準予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上述進口物資均納入免稅進口額度統一管理。租賃進口《免稅物資清單》以外的物資應按有關規定照章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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