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港聯化管道石油輸送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董家口港-濰坊-魯中、魯北輸油管道工程(一期)核準的請示》(山港聯化辦字〔2016〕60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為完善青島港集疏運體系,提高進口原油接卸能力,滿足腹地煉化基地原材料需求,促進地煉行業轉型升級,同意建設董家口港-濰坊-魯中、魯北輸油管道工程(一期)項目。
項目單位為山東港聯化管道石油輸送有限公司。
二、項目主干線起于青島董家口港區油庫,途徑青島市黃島區、膠州市,濰坊市高密、峽山區、昌邑、寒亭區、壽光市,止于濰坊市濱海開發區濱海油庫。
(中間略)
五、在后續階段,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切實按照有關專業規范認真組織落實,采用可靠、高效、密封性能好的工藝設備,搞好設備與輸油實際工況的匹配,最大限度地節約能源。
(二)要嚴格按照批復的環評報告方案實施,確保滿足環保要求。
(三)要切實落實各項風險防范化解措施,制定有效的應急處置預案,保障項目順利建設。
六、本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均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為委托招標。
七、核準項目的相關文件分別是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山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董家口港-濰坊-魯中、魯北輸油管道工程(一期)建設用地預審意見》(魯國土資字〔2016〕230號)、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字第370000201600085號)、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董家口港-濰坊-魯中、魯北輸油管道工程(一期)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魯環審〔2016〕44號)、山東省水利廳《關于董家口港-濰坊-魯中、魯北輸油管道工程(一期)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的批復》(魯水許字〔2016〕144號)、山東省水利廳《關于董家口港-濰坊-魯中、魯北輸油管道工程穿越相關河流的復函》(魯水建函字〔2016〕28號)、山東省文物局《關于董家口港-濰坊-魯中、魯北輸油管道工程選址的意見》(魯文許〔2016〕137號)、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意見書》(魯安監危化項目審字〔2016〕58號)、青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董家口港-濰坊-魯中、魯北輸油管道工程項目(一期)的初審意見》(青發改能交〔2016〕175號)、濰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董家口港-濰坊-魯中、魯北輸油管道工程(一期)項目核準的初審意見》(濰發改能交〔2016〕147號)等。
八、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請按照《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調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者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九、請山東港聯化管道石油輸送有限公司根據本核準文件,辦理規劃許可、土地使用、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
十、本核準文件自批復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項目未開工建設的,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批準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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