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石油勘探開發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送審稿)》提出,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條例(修訂送審稿)》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油田生產單位亂攤派、亂罰款;不得妨礙、干擾和阻撓油田生產單位的生產和生態治理恢復工作。嚴禁油田生產單位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油田生產用水禁止開采或使用淺層可飲用地下水。油田生產單位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或私設暗管利用滲井、滲坑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有毒物質等行為的涉嫌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將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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