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布會當天,中國海監總隊北海第二支隊的政委何建苗表示,根據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對事故責任方的處罰最高限額為20萬人民幣。但國家海洋局相關人士表示,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國家海洋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相信會遠遠多于20萬元”。但該人士承認,目前無法確定具體的索賠額度。
國家海洋局前局長孫志輝向《經濟參考報》表示,國家應盡快啟動建立海洋生態損害補償賠償制度的立法程序,對海洋生態損害補償索賠的責任主體、賠償范圍及標準、程序以及補償賠償金的使用管理等進行明確界定。
另據多位國家部委知情人士獨家透露,生態補償機制向全國鋪開將會分兩步走。首先,推出國務院層面的《關于建立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若干意見》,目前該意見已由國家發改委西部司牽頭完成初稿,近期將上報國務院審議,該意見頒布后,國家海洋局也將頒布涉及海洋生態保護的相關文件,多部委文件最終會形成生態補償政策體系。隨后,經過較長的立法周期,出臺國務院層面的《生態補償條例》,作為生態補償領域的“基本法”,目前該條例已完成框架稿。
有關知情人士透露,上述機制一經建立,將為“國家級索賠”提供法律依據,并有助于大幅提高違法企業的賠償額度。但上述人士表示:“生態補償機制涉及地方和企業利益十分復雜,年內立法出臺的可能性較小。”
孫志輝表示,在《海洋環境保護法》之外,因缺乏可操作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相應的技術標準,海洋生態損害的國家索賠工作迄今未有全面有效的實質性開展,許多海洋環境污染事件所導致的海洋生態損害,最終只能由國家負擔。
“由于我國尚未建立有效協調開發與保護的海洋生態調控政策體系,海洋開發活動的生態環境代價尚未得到有效補償,導致了近岸海域污染嚴重、海洋生態災害頻發等一系列海洋生態環境問題。一些海洋開發活動所導致的海洋環境突發事件,進一步加劇了海洋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嚴峻形勢。”孫志輝說道。
國家海洋局稱,本次事件的主要責任應由作業者康菲公司承擔,康菲公司承認在油田里注水擠油導致壓力增加,從而引發溢油事件。“至于中海油公司的責任,則要根據雙方具體簽訂的合同來判定。”
此前據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報道,中海油3日表示泄漏范圍只涉及200平方米,這與5日海洋局披露的至少840平方公里的海域水質污染相去甚遠。對于中海油和康菲公司應對媒體承擔的披露義務,海洋局有關人士向《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中海油和康菲公司也有可能在近期召開發布會,向公眾解釋本次事件。
據國家海洋局披露,6月4日,國家海洋局接到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下稱康菲公司)報告,蓬萊19-3油田B平臺東北方向海面發現不明來源少量油膜,6月17日11時,北海分局接到油田巡視船報告,C平臺及附近海域發現大量溢油。隨后康菲公司報告,蓬萊19-3油田C平臺C20井在鉆井作業中發生小型井涌事故。
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司司長李曉明表示,B平臺采取減壓措施后,溢油于6月19日得到基本控制;C平臺采取水泥封井措施后,溢油于6月21日得到基本控制。國家海洋局海洋環保司副司長王斌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B平臺這種海底溢油類型在我國尚屬第一次發現,比較難堵,現在B平臺仍然偶爾有溢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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