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石油和化工網訊 財政部網站8月22日稱,經國務院批準,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在經國家準許的進口天然氣項目進口天然氣價格高于國家天然氣銷售定價的情況下,將相關項目進口天然氣(包括液化天然氣)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按該項目進口天然氣價格和國家天然氣銷售定價的倒掛比例予以返還。其中,包括“中亞-中國天然氣管道”項目和廣東、福建、上海液化天然氣項目,以及今后經國家準許的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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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石油和化工網訊 財政部網站8月22日稱,經國務院批準,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在經國家準許的進口天然氣項目進口天然氣價格高于國家天然氣銷售定價的情況下,將相關項目進口天然氣(包括液化天然氣)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按該項目進口天然氣價格和國家天然氣銷售定價的倒掛比例予以返還。其中,包括“中亞-中國天然氣管道”項目和廣東、福建、上海液化天然氣項目,以及今后經國家準許的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