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決定對2009年至2010年進口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已繳納的進口環節消費稅予以返還。將進口石腦油用作其他用途的,用作其他用途的進口石腦油不予辦理返稅。
財政部網站8月18日消息,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布通知,決定對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進口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已繳納的進口環節消費稅予以返還。通知具體如下:
關于進口石腦油消費稅先征后返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號)的有關規定,對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進口用作乙烯、芳烴類產品原料的石腦油已繳納的進口環節消費稅予以返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中國境內委托進口石腦油的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用進口石腦油作為原料生產出乙烯、芳烴類產品后,可申請返還已經繳納的進口環節消費稅(以下簡稱返稅)。
二、進口石腦油時間以進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申報時間為準。
三、乙烯類產品具體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芳烴類產品具體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四、生產企業應在本通知下發30日內到所在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提請備案,并建立石腦油移送使用臺賬,分別記錄進口、購買國產、自產的石腦油數量和用進口石腦油作為原料生產出乙烯、芳烴類產品的數量。
五、專員辦負責審核生產企業申請返稅的進口石腦油是否全部作為乙烯、芳烴類產品的原料,且生產出產品,并在確認無誤后向申請的生產企業出具審核意見(即石腦油用途證明)。
本通知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備案及審核具體辦法依照《進口石腦油備案審核工作規程》的規定執行。
六、生產企業如有下列行為,不予辦理返稅:
(一)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備案和建立石腦油移送使用臺賬的,進口的石腦油全部不予辦理返稅。
(二)將進口的石腦油轉售給其他企業的,轉售的進口石腦油不予辦理返稅;
(三)將進口石腦油用作其他用途的,用作其他用途的進口石腦油不予辦理返稅。
七、生產企業取得所在地專員辦出具的審核證明后,連同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專用繳款書和自動進口許可證等材料,向納稅地海關申請返稅,由海關按照程序上報財政部批準。具體申報審批程序按照《財政部 海關總署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進口稅收先征后返管理辦法》(財預[2009]84號)辦理。
八、生產企業取得進口環節消費稅返稅款后,應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監督部門發現企業弄虛作假騙取返稅款的,應及時追回所返稅款,并移交財政部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九、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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