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漢中院二審“秋菊訴武石油案”開庭前的4月30日,武石油公司發布公告,更換全部四名獨立董事。公告稱,董事會同意由于個人原因,林葆立、謝獲寶、陳榮秋、李明申請辭去獨立董事職務。新的四名獨立董事已經由董事會提名,待股東大會表決。
據了解,2006年12月30日,S武石油董事會通過的《資產出售協議》、《股份轉讓協議》時,獨立董事謝獲寶的表決意見是“有保留同意”,這是董事會惟一的不同聲音。
記者在二審開庭前后,多次與謝獲寶聯系采訪,但在武漢大學任教的謝老師以教學任務忙為由拒絕。有媒體報道,謝曾向有關媒體表示:辭職是因為對新股東盛世達投資的房地產業務不熟悉。
對于這個說法,外界提出懷疑。張秋菊的代理律師秦前坤認為,四名獨立董事選擇集體辭職,不應該是因為各自不同的原因。如果不熟悉房地產業務是共同的辭職原因,那么,此前武石油董事會表決賣殼重組的一系列決議時,四名獨立董事都是在“不熟悉業務”的情況下舉手同意的。
同濟大學黃建中博士提出更大膽的猜測。他認為,張秋菊要求撤銷武石油董事會決議之訴,讓獨董們處在風口浪尖上。與每年從S武石油拿到的兩萬元名義工資相比,獨董們面對風險與權利的不對等,提出辭職不失為明智之舉。因為一旦董事會決議被判決違法而撤銷,流通股東完全可以起訴獨董“不作為”。
“從武石油獨立董事的集體辭職,我們可以看到目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還存在著形式主義。”秦前坤認為,獨立董事制度,目的是要建立一種制衡機制,借助外力解決上市公司存在的“一股獨大”的問題,維護中小股東的利益。但獨立董事基本都由董事會或大股東提名,小股東因為信息上的困難難以集中,喪失了選擇自己保護者的權利。
中國證監會2001年8月頒布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這個文件規定上市公司必須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并且賦予了獨董們在公司治理中很大的權力。但是,由于大股東提名慣例,獨立董事被同化的趨勢十分明顯,一些公司只是想通過任用知名人士作為獨立董事,來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信譽度。這種情況下,獨董的作用難以得到真正發揮。
秦前坤說,獨董不能沒有,但又難以充分履行職能,于是,在一些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便陷入了不可以“不董”,也不可“太董”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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