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5月22日以(2007)政國土字第624號征用土地審批單批準征用集體土地5.334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和《常德市征地拆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經湖南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內容及征用土地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站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類及面積:
本宗土地征用范圍在武陵區東江鄉浮橋村,征用集體土地5.334畝。其中:浮橋村一組集體土地5.334畝(魚塘4.7625畝,道路0.5715畝)。征收土地的具體位置詳見批準征用土地紅線圖。
三、征地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標準
土地類別 | 土地補償標準(元/畝) | 土地類別 | 土地補償標準(元/畝) | ||
年產值(元/畝) | 土地補償倍數(倍/畝) | 年產值(元/畝) | 土地補償倍數(倍/畝) | ||
稻田 | 1700 | 6-9 | 道路 | 按鄰近稻田土地補償費標準補償 | |
魚塘 | 按鄰近稻田土地補償費標準的80%補償 |
2、安置補助費標準及安置辦法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畝被征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參照鄰近稻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酌情補助。安置辦法采取貨幣補償安置,自謀職業。其安置補助費支付到被征地的村、組,由其依照有關規定統籌安置。
土地類別 | 安置補助費標準(元/畝) | 土地類別 | 安置補助費標準(元/畝) | ||
年產值(元/畝) | 安置補助費倍數(倍/畝) | 年產值(元/畝) | 安置補助費倍數(倍/畝) | ||
稻田 | 1700 | 6-15 | 魚塘 | 按鄰近稻田安置補助費標準的70%補助 | |
道路 | 按鄰近稻田安置補助費標準的30%補助 |
3、青苗補償標準
品種(品名) | 生長期 | 補償標準(元/畝) | 備注 |
成魚 | 投苗半年后 | 700-1000 | 1、青苗補償年產值標準按湘政辦發[2005]47號文件執行; 2、各種地上附著物及樹木補償標準按常德市人民政府常政發[2002]20號文件及常價服[2003]22號文件執行。 |
四、補償登記
征用土地公告范圍內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必須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七日內到常德市征地拆遷事務處(朗州北路紫云小區內)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登記后十日內由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復核。征用土地范圍內的墳墓,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七日內到所在村組登記,由村組統一上報常德市征地拆遷事務處,并于登記后二十日內自行遷移。逾期不遷者,施工中將視為無主墳處理。
聯系人:劉煒京、馬明星、邵奕輝 聯系電話:7801901 舉報電話: 7801910、7801919
五、其他
1、違法占地違章建筑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凡搶建、搶搭、搶種的不予辦理補償登記,一律不予補償。
2、被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或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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