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資源稅遲遲不出,凸顯各方利益博弈之激烈。用發改委有關人士的話說就是“要顧及到各方利益”。這種利益博弈大致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資源稅的利益分配格局,二是資源稅稅率的變化。
資源稅屬于共享稅,在其分配中,中央拿大頭,只給地方留下25%。這種分配機制許多地方不滿意,因為,資源稅的征收主要依靠屬地資源,而在資源開發過程中,很容易造成環境污染等問題,需要治理,也需要對受損的當地居民進行補償,過低的資源稅顯然不利于補償的進行。
因此,有人在《新京報》撰文指出:“要想保障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順利進行,一方面要解決好收入歸屬問題。合理的分配方式是,中央分享小部分,地方分享大部分,這個比例最低應是四六開(也就是中央要40%,地方要60%)。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資源稅返還給地方的財政資金,建立一套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補償機制,作為農民利益和生態環境的補償。”
這一觀點可行性很大,同時,筆者認為,給地方的比例還可以再大一些,以使地方政府盡快建立起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的補償機制,避免環境的惡化,并補償當地居民因資源開發受到的損失。我國許多資源都集中在西南、西北和西部地區,這些地區經濟不發達,而許多資源又是不可再生的,將資源稅留在地方,有利于縮小中西部之間的差距。
資源稅改革利益博弈的另一個問題是稅率的提高問題,資源所屬地區希望資源稅大幅度提高,而許多既得利益集體則反對資源稅提高過快。以石油資源稅為例,我國每噸僅30元,只相當于美國標準(每噸130美元)的1/34。投資銀行瑞士信貸發布的一份研究報告估算,如果資源稅每桶原油征收1美元,中國某石油巨頭的純利就將減少5%。相關利益集體的阻力可想而知。
但是,我認為,資源稅改革最重要的還不是稅率問題,而是資源稅的征收方式問題。按照《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目前,我國征收資源稅所依據的是產量和銷售量,實行定額稅率,即從量定額征收。這是導致我國資源浪費嚴重的根本原因之一。相關數據表明,全國煤礦平均資源回采率約40%,資源富集地區小煤礦資源回采率僅為15%左右———這就意味著,一座儲量為1000萬噸的煤礦,僅開采了150萬噸就被廢棄。自建國以來至2003年,中國累計產煤約350億噸,煤炭資源消耗量超過1000億噸,我們至少扔掉了650億噸的煤炭資源。按2003年的煤炭消費計算,這些煤夠我們用近40年。
而國外的資源稅基本都是依據儲量來征收的,將稅額與消耗的資源儲量、資源利用的回采率等指標緊密聯系起來。這種征稅方式的最大好處在于,可以促使企業最大限度地開采資源,以獲取更多利潤,也就是說,在以儲量為依據的征稅標準下,企業有充分挖掘開采潛力的動力,如果它不這樣做,就意味著一部分稅款“白繳”,使自身利益受損。
依據產量或銷售量為征稅依據,可能是出于征稅方面的角度考慮的,然而,這種設計本身實際上違背了資源稅開征的目的。開征資源稅的目的就是為了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避免浪費。因此,國務院在發布的《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提出修改現行煤炭資源稅計征辦法,從以產量和銷售收入為基數計征改為以資源儲量為基數計征。但是,這種改革不能僅限于煤炭領域,也應該向石油等領域推廣,并且應該盡快付諸實施。一旦改革推行下去,將能從根本上改變我國資源開采中的浪費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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