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出臺即期現貨交易規則,細化違約處理
劉文元 羅文輝
上海石油交易所昨日發布通知,公布了定稿的《上海石油交易所即期現貨交易規則》(下稱《正式規則》),該《正式規則》將于11月8日正式實施,以配合該所將在8日推出的全新即期現貨交易。
上海石油交易所同時廢止了此前于10月29日公布的《上海石油交易所即期現貨交易規則(暫行稿)》(下稱《暫行規則》),該所本已公告決定將于11月8日采用《暫行規則》。與《暫行規則》相比,《正式規則》對交易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更加清晰明確。
另外配合《正式規則》的發布,昨天上海石油交易所還發布了配套的《上海石油交易所即期現貨買賣合同》。
此前上海石油交易所曾擬定于10月底推出即期現貨系統,同時將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交易規則。新的即期現貨交易所系統為交易商提供了一個交易自己的石化產品的平臺,交易所只是負責保障交易的真實可信與順利進行,同時在交易雙方申請的前提下,提供結算和交收服務。
上海石油交易所在10月10日公布《即期現貨交易規則(征求意見稿)》后已數易其稿。相比《暫行規則》,上海石油交易所在《正式規則》中增加了一個單獨的條款(即第十一條)以細化交付違約時有關處罰規定,從而保障交易雙方執行履約義務:“交易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的,違約方無權要求退還已劃至交易所賬戶的定金,該定金由交易所支付給守約方。賣方未按期交付貨物或買方未按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遲延履行部分貨款金額1%的違約金。逾期超過15天的,未履行部分的合同不再履行。”
原《暫行規則》第十條僅僅簡單地表述為:“對于違約方,交易所將其對應的合同定金作為違約金支付給守約方。”
如按《正式規則》規定,交收中發生交割質量、貨款交付時間延期等方面的違約時,最高違約賠償款為全部定金即貨款金額的15%,而《暫行規則》中規定“補償或違約金額”其最高數額為貨款的10%。
上海石油交易所的一位負責人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正式規則》對交易雙方權利義務在細節上的約定更加明確,有利于保證即期現貨交易在公正與公平的環境下進行,也有利于保護交易商的利益。
對于結算和交收程序的約定,《正式規則》刪除了此前的一些不合理的規定,同時修改了部分不嚴謹的表述語言,并增加了新的內容。另外《正式規則》對于保障賣方按時提供增值稅發票的條款,也進行了詳細的約定,而原來的《暫行規則》表述極為簡單。上海石油交易所的負責人表示,詳細約定的目的是為了既能夠保護買方及時取得發票,同時也避免了賣方因特殊原因延誤提供發票而承受過大的損失。
上海石油交易所網站顯示,其燃料油按期集中交易在上周五行情全線下跌及昨日反彈時全日成交易量均達7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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