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財政部獲悉,石油特別收益金的征收有了相關的補充規定。國家對其征收范圍以及合資合作企業的繳納主體出臺了具體詳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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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規定,凡在我國陸地領域和所轄海域開采的石油,無論是否在我國境內銷售,均應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
中外合作油田按規定上繳國家的石油增值稅、礦區使用費、國家留成油不征收石油特別收益金。
此外,合資合作企業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的流程也有了明確規定。繳納主體是由合資合作的各方中擁有石油勘探和開采許可證的一方企業統一向財政機關申報。財政機關對其報表審核后,以書面形式確認各方企業應繳納的石油特別收益金金額。企業按照金額填寫“一般繳款書”直接辦理繳庫。
據了解,對于中外合作油田的石油特別收益金的計算則按照合作各方按期確定的分成價格為依據,計算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石油特別收益金不作為合作企業聯合賬簿中合作各方的相關成本費用進行回收。
同時,通知明確規定石油特別收益金以人民幣繳納。對合作油田的各方企業應繳納的石油特別收益金,在申報繳納時應分別列示。在規定期限內由于申報環節或繳納環節延誤須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由有關責任方分別承擔。同時,石油開采企業在申報繳納的石油特別收益金時,應同時提供本企業各個月份銷售原油的價格執行依據文件。中外合作油田應提供合作各方確定的分成價格確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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