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公開對《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2016年修訂)》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日期2016年6月7日。
意見稿稱,化肥淡儲期限為六個月。根據地理區域和農作物季節性用肥差異情況,委托單位與承儲企業可在當年9月至次年4月間協商選擇任意連續6個月作為承儲期。
化肥淡儲規模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報請國務院批準后確定。淡儲化肥以尿素、磷酸二銨、高濃度復合肥等優質化肥為主。各區域淡儲量合計后,尿素所占比例不應低于40%(按成分計)。
根據意見稿,化肥淡儲承儲企業以大型、跨區域化肥經營企業為主,兼顧區域內實力較強、銷售網絡健全、經營規范的其他化肥經營企業。
對承儲企業的考核按以下標準進行:儲期間在標的區域內累計調入量不少于淡儲任務量的1.2倍。淡儲期間平均庫存不少于淡儲任務量。淡儲期間后3個月中至少有一個月月末庫存不低于淡儲任務量等6大條件。
意見規定,化肥淡儲到期后,承儲企業應根據市場需求情況及時銷售庫存化肥。淡儲化肥只限于滿足國內農業生產需要,不得用于出口。用于出口的,不得享受利息補貼等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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