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石化網訊 國家能源局完成機構框架的重組。
11月初,中央編辦正式下發派出機構“三定”方案。在停擺8個月之后,能源局派出機構正式成立,可名正言順啟動能源監督管理。日前,國家能源局召開第一次監管工作會議,部署監管工作,派出機構摘下舊牌照,被賦予新的角色和職責。
隨著能源局區域監管局、省監管辦(正廳級)先后掛牌成立,原電監會18家派出機構(6個區域監管局、12個省級監管辦)成建制劃歸能源局垂直管理,形成新的能源監管網絡。
由電監會時代的“政監分離”到“政監合一”,我國進入能源行業管理與市場監管融合的新階段。監管領域也從單一的電力監管向整個能源系統拓展,監管范圍延伸到能源規劃、政策、安全和重大項目的后續監管。
在能源管理形態上,我國形成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能源局“三條腿”走路的新模式。
根據中編辦對派出機構的定位,區域監管局及省級監管辦主要負責監管轄區內電力市場運行,監管電網和油氣管網設施的公平開放;監管電力調度交易,監督電力普遍服務政策的實施;承擔電力等能源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有關電價;承擔除核安全外的電力運行安全、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實施電力業務許可監管。
在職責范圍內,國家能源局計劃重點開展12項專項監管,其中市場監管7項,安全監管3項,準入監管2項。本次專項監管工作將于2014年5月底前全部結束。
市場監管包括:能源項目審批簡政放權落實情況專項監管、人民群眾滿意用電專項監管、電力企業大氣污染防治專項監管、用戶受電工程市場秩序專項監管、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專項監管、電力交易市場秩序專項監管、節能減排電價專項監管。
在“三定”方案確定后,派出機構監管工作已經開展。但目前,他們工作重心仍在供電企業、電網監管領域,油氣管網、煤炭等領域的監管尚未全面鋪開。
而在能源監管工作執行中,派出機構、地方能源部門均發現,雙方在職責上存在交叉和重疊。中編辦在國家能源局“三定”方案及派出機構“三定”方案中,均未提及兩者之間的職責界定。
在2008年的政府機構改革中,多數省份成立由地方發改委管理的能源局(副廳級)。從職責上看,地方能源局實際上是國家局的翻版。主要負責制定本地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負責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含核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管理;開展能源合作,能源預測預警等。
在本輪改革中,原電監會派出機構未與地方能源部門整合,而是成為國家能源局垂直管理機構,且規格高出地方能源局半格。
除地方能源局外,省一級能源管理職責還分布在發改委、經信委、煤炭局、安監局等多個部門,與派出機構在安全監管、規范電力秩序、監管油氣市場等方面存在交叉。
網站聲明:凡本網轉載自其它媒體的文章,目的在于傳遞更多石化信息,弘揚石化精神,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