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北京2月1日訊記者李建興報道: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規范行政機關行政許可收費行為,財政部近日發出通知,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清理行政許可事項,做好現有行政許可收費的清理整頓工作。
《通知》規定,從2004年7月1日起,中央部門和單位申請設立行政許可收費項目必須具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否則財政部和有關部門將不予受理或審批。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嚴格依法審批行政許可收費項目。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凡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的,一律不得批準收費;凡是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的,一律不得批準收費。依法審批的行政許可收費必須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行政許可收費收入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與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利益實行徹底脫鉤。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列入行政機關部門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來源:中經網
《通知》規定,從2004年7月1日起,中央部門和單位申請設立行政許可收費項目必須具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否則財政部和有關部門將不予受理或審批。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嚴格依法審批行政許可收費項目。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凡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的,一律不得批準收費;凡是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的,一律不得批準收費。依法審批的行政許可收費必須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行政許可收費收入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與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利益實行徹底脫鉤。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列入行政機關部門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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