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4月17日,自然資源部發布公告明確,自今年5月1日起,實行同一礦種探礦權采礦權登記同級管理。
公告明確,自2020年5月1日起,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放射性礦產、鎢、稀土、錫、銻、鉬、鈷、鋰、鉀鹽、晶質石墨14種礦產的探礦權采礦權新立、延續、變更(涉及變更礦種的,以變更后的主礦種為準)、保留、注銷登記以及劃定礦區范圍均由自然資源部辦理。
公告強調,自然資源部2020年5月1日前已登記的其他礦產探礦權、采礦權以及批準的試采、批復的劃定礦區范圍,其后續登記事項均由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或省級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其中,煤、煤層氣、鐵、鉻、銅、鋁、金、鎳、鋯、磷、螢石11種礦產的后續登記事項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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