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教[2008]495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13號)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財 政 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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