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 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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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29號,以下簡稱“第29號令”)的有關規定,現將2008年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申報工作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 一、申報單位應根據第29號令和本公告的規定和要求,認真準備資格申請材料,并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 二、本次申報范圍:
??? (一)按照第29號令的規定,初次申請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的單位;
??? (二)按照第29號令的規定,申請辦理升級、擴大專業、擴大服務范圍的單位;
??? (三)在2006年第二批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過程中被我委暫緩認定的單位;
??? (四)原有資格證書已被我委2006年第55號公告、2007年第86號公告宣布失效的單位,若原有證書上標注的有效期晚于本次申報截止日期,可按第29號令規定的條件重新申請相應資格;
??? (五)已獲得工程咨詢資格證書的單位,發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等情況的,應按第29號令規定的條件重新申請相應資格。
??? 三、資格申請材料分為單位申請書、單位證明材料、人員證明材料、業績證明材料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范本五部分,分別裝訂成冊。
??? (一)單位申請書通過《中國工程咨詢業務管理系統》(http://www.cnaec.com.cn,以下簡稱“業務管理系統”)打印,包括以下內容:?
??? 1、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封面)(附件1-1);
??? 2、申請報告(附件1-2):反映單位成立背景及歷史沿革,機構設置、從事工程咨詢業務的情況;如未達到申請級別的條件,是否接受低于申請級別的資格;
??? 3、基本情況(附件1-3);
??? 4、近三年營業狀況(附件1-4);
??? 5、申請的資格等級、專業及服務范圍(附件1-5);
??? 6、單位行政和技術經濟主要負責人簡表(附件1-6);
??? 7、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介(附件1-7、附件1-8);
??? 8、在編從事工程咨詢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名單(附件1-9);
??? 9、聘請專職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名單(附件1-10);
??? 10、在編從事工程咨詢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情況(業務管理系統自動生成此表,只打印)(附件1-11);
??? 11、近三年獨立承擔的主要工程咨詢業績(附件1-12);
??? 12、持有證書情況(附件1-13);
??? 13、計算機配備情況表(附件1-14)。
??? (二)單位證明材料:
??? 1、正在生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 2、原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證書正本復印件(初次申請的單位無需提供);
??? 3、除初次申請資格的單位外,若發生單位名稱變更、改制情況,需提交上級主管單位更名、改制批復、工商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復印件;若發生兩個以上單位吸收合并、兼并的情況需提交:
??? (1)吸收合并、兼并活動中相關企業的股東決議書或各方統一簽訂的吸收合并、兼并協議復印件;事業單位需要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對吸收合并、兼并的批復文件復印件;
??? (2) 工商部門出具的吸收合并、兼并證明或被吸收合并單位、被兼并單位的注銷證明復印件。
??? 4、凡要求在工程咨詢資格證書中體現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服務范圍的單位,需提供以下相關證書的副本復印件:
??? (1)工程勘察、設計證書;
??? (2)工程、設備監理證書;
??? (3)招標代理證書。
??? 5、自有或租賃辦公用房證明;
??? 6、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 7、單位章程;
??? 8、質量管理制度文件。
??? (三)人員證明材料:
??? 1、主要技術負責人的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的注冊證書復印件(初次申請資格的單位,也可提供主要技術負責人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
??? 2、專業技術人員證明:企業法人單位提供為在編從事工程咨詢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上繳的社會養老保險明細匯總表復印件;事業法人單位提供在編從事工程咨詢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人事證明材料,聘用編制以外的專業技術人員,還需提交社會養老保險明細匯總表復印件;
??? 3、在編和專職離退休從事工程咨詢業務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經濟高級職稱證書復印件和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注冊證書復印件;
??? 4、在編和專職離退休從事工程咨詢業務專業技術人員的聘用合同復印件。
??? (四)業績證明材料:申請單位需提交所申請專業的相應服務范圍不少于5項的業績合同、委托函或批復文件的復印件。申請丙級資格的單位無需提交任何業績證明材料。
??? (五)申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服務范圍的單位,除上述業績證明材料外,還需在所有申請專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選擇并提交范本1冊。
??? 四、申報材料中,以下內容需在業務管理系統中在線填寫電子文件或上傳原件的掃描件:
??? (一)單位申請書中除第10項外,均需填寫電子文件;
??? (二)單位證明材料中除第6、7、8項外,均需上傳原件的掃描件;
??? (三)人員證明材料中除第4項外,均需上傳原件的掃描件。
??? 五、申報材料中,業績完成時間限2005、2006、2007年。
??? 六、申請辦理升級、擴大專業、擴大服務范圍的單位,在申請表中除申請擴大的專業外,還應包括維持不變的專業。等級、服務范圍均維持不變的專業,可不提供相應業績。
??? 七、準備申請材料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 (一)上報申請材料一律用A4復印紙打印,以非活頁方式裝訂;
??? (二)上報申請材料應裝入檔案袋,在業務管理系統中打印檔案袋封面(附件2)并粘貼在檔案袋正面;
??? (三)申請材料必須按照要求格式如實填寫,每一分冊封面均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 (四)申請材料應嚴格按照本公告第三條所規定的次序裝訂,不能擅自調整;若同一冊的內容較多,可裝訂成若干分冊,并在封面標明次序及冊數;
???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高級職稱證書和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證書的復印件,要按每個人員情況集中,并與在編和專職離退休從事工程咨詢業務專業技術人員表中的順序相對應;?
??? (六)專業技術人員的聘用合同復印件應與在編和專職離退休從事工程咨詢業務專業技術人員表中的順序相對應;
??? (七)業績證明復印件的裝訂,必須與業績表中的順序相對應;
??? (八)除本公告要求的內容外,申請單位不需要在申請材料中附加其它材料。
??? 八、申報時間和程序要求
??? 申請單位應于2008年5月19日之前按隸屬關系向初審機構報送申請材料。中央管理企業下屬的全資、控股單位應向所屬的中央管理企業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初審機關、有關中央管理企業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以及申請單位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不予受理。
??? 九、對初審機構和中央管理企業的初審工作要求如下:
??? (一)初審內容:
??? 1、合規性審查
??? (1)核對隸屬關系和單位名稱。
??? (2)審查電子文件。初審機構和中央管理企業應在接到文本文件后,登錄業務管理系統,與電子文件同時進行合規性審查,以保證電子文件與文本文件的一致性。
??? (3)審查文本文件。
??? 2、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通過業務管理系統填寫專家評審意見表,打印后放入單位申請書檔案袋首頁。
??? (二)初審機構和中央管理企業應根據第29號令和本公告的規定和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查,提出明確的初審意見。初審意見為不同意的,應明確說明理由和依據。
??? (三)初審意見應在業務管理系統中填寫,在初審意見表(附件3)中填寫同意的等級、專業、服務范圍,打印后加蓋初審機構、中央管理企業公章。將加蓋公章的初審意見表掃描上傳到業務管理系統中,并將初審意見表放入單位申請書檔案袋中,放在專家評審意見表之前。
??? (四)初審機構和中央管理企業應于2008年6月29日之前將各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統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 十、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
??? 十一、申請單位未達到所申請級別要求,但符合較低級別條件,且申請單位在申請報告中明確表示接受低于申請級別資格的,將授予相應級別的資格。
??? 十二、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在門戶網站上對專家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間接受電話咨詢及書面質疑、投訴材料,所有質疑、投訴材料均應據實署名并有明確聯系方式,以便及時予以答復。
??? 十三、公示結束后,國家發展改革委匯總相關材料,按規定程序確定最終評審結果,向社會公告并頒發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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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附件1-1?? 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封面)
????????? 附件1-2?? 申請報告?
????????? 附件1-3?? 基本情況
????????? 附件1-4?? 近三年經營狀況
????????? 附件1-5? 申請的資格等級、專業及服務范圍?
????????? 附件1-6? 單位行政和技術經濟主要負責人簡表?
????????? 附件1-7? 法定代表人簡介
????????? 附件1-8? 技術負責人簡介?
????????? 附件1-9? 在編從事工程咨詢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 附件1-10? 聘請專職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 附件1-11? 在編從事工程咨詢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情況?
????????? 附件1-12? 近三年獨立承擔的主要工程咨詢業績?
????????? 附件1-13? 持有證書情況?
????????? 附件1-14? 計算機配備情況表?
????????? 附件2???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申報材料檔案袋封面
????????? 附件3??? 初審機構、中央管理企業初審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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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