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是“一帶一路”海上絲綢之路的沿線國家,位于東南亞核心地帶,地理位置優越,是進入東盟市場和前往中東、澳新的橋梁。由馬來半島南部的馬來亞和位于加里曼丹島北部的沙撈越、沙巴組成。全境被南中國海分成東馬來西亞和西馬來西亞兩部分。北與泰國接壤,南與新加坡隔柔佛海峽相望,東臨南中國海,西臨六甲海峽。目前,馬來西亞人口有3000多萬,華人占總人口的24%。主要語言為:馬來語、華語、英語;伊斯蘭教為馬來西亞的國教,習俗與中國相差較多。
近年來,馬來西亞政府一直在不斷地改善投資環境、完善投資法律、加強投資激勵,以吸引外資進入馬來西亞。馬來西亞投資法律體系較為完備,與國際通行標準接軌、各行業操作流程較為規范,加之其臨近馬六甲海峽、輻射東盟、印度、中東市場等獨特的地緣優勢,吸引了包括中國企業在內的各國企業來馬來西亞投資經營。日前,馬來西亞的港口馬挽港、古晉港、沙巴港和中國的天津港、青島港將要加入中國—馬來西亞港口聯盟。那么,在經貿往來日益增多的今天,進入馬來西亞的中國企業應加強對馬來西亞法律制度的了解,防范相應的風險。本文將對馬來西亞有關投資、貿易、稅收、勞工等基本法律制度進行梳理,供企業參考。
對外貿易類法律制度
第一,有關對外貿易的法律及主管部門。馬來西亞與對外貿易相關的法律主要有《海關法》、《外匯管理法令》、《反補貼和反傾銷法》、《反補貼和反傾銷實施條例》、《2006年保障措施法》、《海關進口管制條例》、《植物檢疫法》等。國際貿易和工業部是對外貿易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制定投資、工業發展及外貿等方面的有關政策;擬定工業發展戰略;促進多雙邊貿易合作;規劃和協調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和提升私人企業界和土著的管理和經營能力。
第二,對外貿易負面清單。禁止出口:海龜蛋和藤條,禁止向海地出口石油、石油產品和武器及相關產品;禁止進口:含有冰片、附子成分的中成藥,45種植物藥以及13種動物及礦物質藥;需要許可證的進口產品,主要涉及衛生、檢驗檢疫、安全、環境保護等領域,包括禽類和牛肉(必須符合清真認證)、蛋、大米、糖、水泥熟料、煙花、錄音錄像帶、爆炸物、木材、安全頭盔、鉆石、碾米機、彩色復印機、一些電信設備、武器、軍火以及糖精。臨時進口限制品,包括牛奶、咖啡、谷類粉、部分電線電纜以及部分鋼鐵產品。在馬來西亞當地企業無法生產的情況下,所有重型建筑設備方可進口,但須經國際貿易和工業部批準。
馬來西亞法律規定,所有向穆斯林供應的肉類、加工肉制品、禽肉、蛋和蛋制品必須通過清真認證,牛、羊、家禽的屠宰場所以及肉蛋加工設備必須獲得伊斯蘭發展署的檢驗和批準。
對外投資類法律制度
第一,有關對外投資的法律及主管部門。馬來西亞與對外投資相關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公司法》、《工業協調法》、《投資促進法》、《勞資關系法》等法律。主管制造業領域投資的政府部門是馬來西亞投資發展局,負責制定工業發展規劃;促進制造業和相關服務業領域的國內外投資;審批制造業執照、外籍員工職位以及企業稅務優惠;協助企業落實和執行投資項目。其他行業投資由經濟計劃署及國內貿易、合作與消費者事務部等相關政府部門負責。
第二,對外投資的限制。馬來西亞法律規定外國投資者投資金融、保險、法律服務、電信、直銷及分銷等,一般外資持股比例不能超過50%或30%;計算機相關服務領域、保健與社會服務領域、旅游服務、運輸服務、體育及休閑服務、商業服務、租賃服務、運輸救援服務等八個領域的27個分支行業,允許外商獨資,不設股權限制。
稅收法律制度規定
第一,稅務主管機關和分工。馬來西亞的稅收制度實行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分稅制,聯邦財政部下屬的內陸稅務局和皇家關稅局分別負責:所得稅和石油稅等;國產稅、關稅和進出口稅、銷售稅、服務稅和印花稅等。各州政府征收土地稅、礦產稅、森林稅、執照稅、娛樂稅和酒店、門牌稅等。
第二,稅收法律及種類、稅率。馬來西亞有關稅收法律只要有《1967年所得稅法》、《1967年關稅法》、《1972年銷售稅法》、《1976年國內稅法》等。主要稅種和稅率有:石油所得稅,稅率38%;個人所得稅,稅率1%~26%,外國公民為26%;公司稅,稅率24%;銷售稅,稅率5%~10%;服務稅,稅率6%;進口稅,工業產品的進口稅為0~5%;消費稅,稅率6%。
另外,馬來西亞還有預扣稅,即非本地公司或個人應繳納,動產的使用、技術服務、機械安裝服務等10%;利息為15%;依照合同獲得承包費用:承包商繳納10%、雇員繳納3%;傭金、保證金、中介費等10%。
勞工法律制度規定
第一,勞工法律及規定。馬來西亞勞工法令包括《1955年雇傭法》、《1967年勞資關系法》、《1991年雇員公積金法》、《1969年雇員社會保險法》。馬來西亞法律規定,雇用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每天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或每周48小時,加班工作的補貼是平時工資的1.5倍,假日及假期為2倍;女性工人不得在晚上10點至早上5點之間從事農業或工業類工作。雇主為雇員繳納的公積金比例不得少于雇員月薪的12%,養老金繳納比例為雇員月薪的1%。
第二,外國人在馬來西亞工作的規定。馬來西亞法律規定外國人在馬來西亞工作必須獲得工作許可,外國公司繳足資本在200萬美元以上者,可自動獲得最多10個外籍員工職位,包括5個關鍵性職位;經理職位的外籍員工雇傭期最長可達10年,非經理人員的可達5年。外國公司繳足資本超過20萬美元但少于200萬美元者,可自動獲得最多5個外籍員工職位,包括至少1個關鍵性職位;經理職位的外籍員工雇傭期最長可達10年。非經理職位的可達5年。外國公司繳足資本少于20萬美元者,達到14萬美元(約50萬馬幣),可考慮給予關鍵性職位;具備專業資格及實際經驗的經理職位可考慮獲得10年雇傭期。
我國企業到馬來西亞投資或貿易需要帶本國員工到馬來西亞工作時要遵守其此類規定。
此外,馬來西亞和中國不相互承認對方法庭判決,如果在馬來西亞出現商務糾紛建議選擇國際仲裁,中國和馬來西亞都是《紐約公約》的締約國,仲裁裁決可以通過當地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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