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印發《沿海省際危險品水路運輸企業新增化學品船液化氣船運力綜合評價辦法》(簡稱《辦法》),明確企業參與排序資質和評價流程,進一步規范新增運力綜合評價的組織實施工作。
《辦法》明確,部水運局負責新增運力綜合評價的組織和監督管理。新增運力的范圍包括已取得國內沿海省際化學品、液化氣運輸經營資質的企業,在現有運力的基礎上,申請新增運力,以及在符合國家有關國內沿海省際化學品、液化氣運輸市場宏觀調控政策的前提下,新設企業或現有企業擴大經營范圍相應申請新增運力。
新增運力綜合評價原則上于每年5月和11月定期進行。總得分由最高分值為110分的基本分和附加分組成,其中附加分包括最高分值為30分的加分項和最高分值為40分的扣分項。基本分和扣分項之差達到75分的企業,才具有本次新增運力排序資格。取得新增運力排序資格的企業,根據總得分高低,排序靠前的優先獲得運力分配;若在該年度內兼并其他沿海省際化學品、液化氣運輸企業,可以優先獲得1艘本年度建議優先發展的船型運力并計入當年行業新增運力總規模,如還需申請新增運力的,按照總得分排序確定。
《辦法》要求,所有通過評價并得到主管部門新增運力批準的申請公司,如果新增運力比批準運力載重噸增加或減少10%至20%的(含),需事先向主管部門辦理新增運力變更手續;載重噸增加或減少超過20%的,須重新參加新增運力評價。申請公司對獲準的有效運力只能申請變更一次;超過一次的,應重新申請綜合評價。
據了解,申請新增運力企業如出現近兩年內企業經營的船舶發生較大及以上等級責任事故,或近三年內以欺騙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運力許可的,將不予安排參加綜合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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