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健全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依法懲治環境犯罪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與環保部、公安部聯合出臺了《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
辦法強調,各級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應當加強協作,統一法律適用,不斷完善線索通報、案件移送、資源共享和信息發布等工作機制。檢察院對環保部門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活動和公安機關對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動,依法實施法律監督。
辦法明確了檢察機關建議環保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序,規定檢察院發現環保部門不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員查詢、調閱有關案件材料,認為涉嫌環境犯罪應當移送的,應當提出建議移送的檢察意見。環保部門應當自收到檢察意見后3日內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將執行情況通知檢察院。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的,應當啟動立案監督程序。
辦法明確了行政執法部門收集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的范圍。其中,明確規定環保部門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監測報告、檢驗報告、認定意見、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檢察院收集的證據材料,經法庭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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